(2015)正执字第0058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奎玲与叶松林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奎玲,叶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580-02号申请执行人叶奎玲,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叶松林,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奎玲与被执行人叶松林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松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审 判 员 李 强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日书记员代 凤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