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6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朝亮与被执行人平永春、平建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朝亮,平永春,平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6执63号申请执行人许朝亮,男,1953年9月14日生。被执行人平永春,男,1964年7月11日生。被执行人平建涛,男,1990年7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朝亮与被执行人平永春、平建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平永春、平建涛自愿补出400元,由许朝亮自行恢复承包地原状,补出的400元即当场付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卫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奕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