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3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立娜与李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娜,李玉华,李长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3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娜,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华,女,1959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劲,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柏,男,1979年8月4日出生。上诉人张立娜因与被上诉人李玉华、李长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立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立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立娜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140元,由李长柏、张立娜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李长柏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立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坤代理审判员 宋 晖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雅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