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自生与被告马晓玲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自生,马晓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186号原告:孙自生。被告:马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自生诉被告马晓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自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自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退还50元,应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