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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自生与被告马晓玲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自生,马晓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186号原告:孙自生。被告:马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自生诉被告马晓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自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自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退还50元,应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