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罪犯赵军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225号罪犯赵军方,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武冈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2009)武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军方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9年2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赵志军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军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71.5分。2009年11月禁闭一期,2010年12月扰乱秩序严管扣10分,2011年8月扰乱秩序严管扣5分,2012年3月拒不交代违禁物品的来源禁闭并扣20分,2012年4月违规吸烟扣3分,2013年12月破坏监管设施禁闭并扣20分,2014年11月带烟和槟榔过二道门扣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军方在报刑期间有重大违规表现,累计扣56分,2009年至今未减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赵军方在执行期间,有重大违规表现,可不予减刑,但考虑到该犯自2009年来久未减刑,自2015年以来表现较好,为鼓励其改造,本院酌情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军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伟文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纬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