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翠红诉许进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红,许进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61号原告:杨翠红,女,1971年7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贠天娣,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许进福,男,1973年3月18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7楼。负责人:毕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昊,该分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红诉被告许进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中,原告杨翠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翠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84元,由原告杨翠红负担。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