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永福与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福,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263号原告林永福。被告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郁琼,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福与被告东丰县吉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自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永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鄂义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