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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肖凤水与葛秋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1660号原告肖某某。被告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