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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平舆县万金店镇人民政府等申请郭某某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万金店镇人民政府,河南沃尔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万金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舆县万金店镇。被执行人河南沃尔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郭某某名下有豫A038**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评估、拍卖郭某某所有的豫A038**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过户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彭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