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贾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815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董恒西,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原告贾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