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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贾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815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董恒西,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原告贾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