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嘉善环木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颖慧木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环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黄山路29号。被执行人浙江颖慧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织大道2599号20幢(大东吴集团园区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环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颖慧木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颖慧木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4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