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邴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4民初521号原告:邴某甲,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邴某甲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栾改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邴某甲、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邴某甲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邴某乙(2012年4月8日出生)。婚初双方感情良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15年9月份开始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了,致使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对孩子的打击太大,我觉得我与原告感情不存在是否破裂,只是原告现在不回家。如果法院判离婚,我的条件一是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鹏辉新天居83号楼4—4的房子从结婚开始还房贷的部分应该分我一半;二是上述房子的增值部分应该分我一半;三是原告欠我父亲和我弟弟的钱2万元要求原告还清,欠条在我爸和我弟弟手里,或者我父亲和我弟弟会起诉原告;四是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我不要孩子但暂时出不了孩子的抚养费,因为我没有工作。对于被告的辩称原告辩称:关于被告说的房子,是2009年买的,当时是6480一平是原告出的首付,房子是69.92平方米,首付是17万元左右。在中信银行贷款30万元还30年,每月还贷大约1500元。房贷及增值部分按法律规定走,应该给多少钱,就给多少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邴某乙2012年4月8日出生。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原告抚养婚生子,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以离婚对孩子伤害太大,且夫妻仍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此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生子户口本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和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去经营、维护。本案中,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且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原告所述理由并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事由,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面对当前情况,原、被告双方应该增加沟通交流,相互体谅,共同努力化解目前出现的感情问题,挽回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邴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栾改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秀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