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的,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200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农民。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向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1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03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鲁B×××××号中型厢式货车沿G309国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223KM+400m处时,因观察不周与于某驾驶的(载钟某甲)由G309国道北侧机耕地路口左拐弯后沿G309国道由西向东偏向南行驶的无牌拖拉机追尾相撞,致钟某、于某受伤,后钟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后,李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钟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钟某的母亲刘某、妻子王某、儿子钟某乙、女儿钟某丙达成赔偿协议,钟某的家属对李某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2016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于某达成赔偿协议,于某对李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该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钟某亲属及被害人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