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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余九斤与常海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九斤,常海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33号原告余九斤。委托代理人李玉坡,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赔偿款。被告常海燕。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明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显平,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签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接受调解。原告余九斤与被告常海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九斤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九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九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余九斤负担。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