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梁光富与卢立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光富,卢立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763号原告:梁光富,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临海市。被告:卢立撑,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光富为与被告卢立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梁光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光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梁光富负担。审 判 员 汪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