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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傅裕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英,傅裕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644号申请人王桂英,女,1955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傅裕滨,男,1956年5月13日出生。申请人王桂英与被执行人傅裕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镜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傅裕滨的银行存款。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递交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