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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彦强、刘芳鸽、李石杰、平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彦强,刘芳鸽,李石杰,平秀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第184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春雨,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彦强,男,汉族,1990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刘芳鸽,女,汉族,1992年6月17日出生,系被告毛彦强的妻子。被告李石杰,男,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被告平秀娟,女,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系被告李石杰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彦强、刘芳鸽、李石杰、平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本院提出对被告毛彦强、刘芳鸽、李石杰、平秀娟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彦强、刘芳鸽、李石杰、平秀娟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彦强、刘芳鸽、李石杰、平秀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收取525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