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93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有限公司,张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31、932号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被告张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