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字第3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鑫通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义信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鑫通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义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19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通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卫国。被执行人黄义信。四川省鑫通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黄义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4834号民事判决���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省鑫通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114199.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黄义信的川AK7X**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车辆实物未被实际控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通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黄义信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8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