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黄海胜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胜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21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胜,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从事香烟买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羁押,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胜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开始,被告人黄海胜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向他人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后,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鸡洲市场摆摊进行销售。2015年10月13日16时许,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联同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海胜居住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鸡洲永安路1号首层出租屋内查获香烟971条,涉及40个品牌,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海胜。经鉴定,起获的卷烟为伪劣产品,价值人民币188557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海胜的供述及对摆摊销售香烟的地点、起获香烟、起获地点的指认笔录;2.证人梁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黄海胜的辨认笔录;3.现场勘查记录;4.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告知书;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6.抓获被告人黄海胜的经过;7.被告人黄海胜的户籍证明;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9.搜查笔录;10.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送样单、委托单;11.检查(勘验)笔录;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3.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14.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15.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文件;16.情况说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海胜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海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海胜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海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胜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胜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海胜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海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海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没收涉案伪劣香烟(扣押在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由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杏华人民陪审员  帅 霞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4页共6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