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闫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闫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红星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