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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闫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闫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红星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