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69号罪犯刘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5日作出(2005)洪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发现罪犯刘勇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后经本院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2005)怀中刑二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合并前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4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25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刘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2.5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2014年缴纳罚金1000元。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打架被扣考核分2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勇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且能履行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犯数罪,且在监狱服刑期间有违反监规行为,应对其呈报减刑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勇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