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珑犯贩卖毒品罪、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604号罪犯李珑,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以被告人李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0月25日���假释。因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2)淄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撤销对李珑的假释;以被告人李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1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2月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珑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珑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