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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童慧卿与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童慧卿,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童慧卿,男,汉族,1985年7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陈佳菁,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童慧卿因与被申请人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太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童慧卿申请再审���: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国太公司应自2015年3月1日起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自2015年3月3日起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原审法院判决有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童慧卿坚持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所提供的证据尚无法支持其观点,亦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和在案证据,对本案的判决并无不当。童慧卿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关于再审期间新证据的规定。综上,童慧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童慧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 亮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