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与黎宜新,英德市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黎宜新,英德市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8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赵婧、李昱,均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黎宜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英德市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法定代表人:黎宜新。再审申请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建律师所)因与被申请人黎宜新、英德市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业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二终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海建律师所申请再审称:实际赔偿金额低于5000万元,是新兴业公司支付律师费的唯一条件,二审判决关于实际赔偿金额不考虑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的认定错误;新兴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实际赔偿超过5000万元,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认定律师费支付条件成就;本案其他事实足以印证涉案《协议书》不真实的,该协议不是新兴业公司实际赔偿的依据,而是为了逃避支付律师费而制作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黎宜新、新兴业公司向海建律师所支付律师费20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系诉讼代理合同纠纷。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分析如下:关于另行支付律师费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根据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约定,另行支付律师费的条件是实际赔偿金额低于5000万元,并同时约定,在判决生效或达成和解协议之日起5日内另外按减少部分的5%支付律师费,这表明双方所约定的“实际赔偿金额”并不考虑判决的执行情况或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故此,二审法院根据涉案《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涉案的实际赔偿金额已经超过5000万元,认定另行支付律师费的条件并不成就,并无不妥。关于涉案《协议书》是否真实的问题。据一审查明,从另案调取到的《协议书》与本案提交的一致,另案中对《协议书》真实性并无异议。且在二审法院(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至今未申请执行,亦可佐证其认可《协议书》的内容。另,新兴业公司亦按《协议书》第一条第3、4款约定的数额支付了案件受理费等费用,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是真实的,并无不妥。至于海建律师所主张涉案《协议书》是新兴业公司与另案王炳文、文德公司恶意串通为逃避支付律师费而制作的问题,海建律师所应对此举证加以证明,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在本案中,海建律师所此项主张证据不足以直接说明涉案《协议书》是伪造的,且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金额远小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考虑到诉讼风险,新兴业公司接受相对较低的和解数额而放弃上诉权利,不违反常理;而于王炳文、文德公司而言,其已在和解中放弃了巨额利益,再与诉讼对立方签书协助对方逃避支付律师费,本身可能性较低。另如果真实的和解金额仅为1000万元左右,则新兴业公司为逃避支付200万元律师费转而承认一份和解金额高达5656.3029万的《协议书》,不符合常理。据此,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海建律师所该项主张,并无不当。综上,海建律师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