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遵义县龙坑镇八里社区联心组与徐应乾、余应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县龙坑镇八里社区联心组,徐应乾,余应珍,郭伦财,许兴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416号原告遵义县龙坑镇八里社区联心组。负责人张玉贵,组长。委托代理人罗孝堂,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应乾,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宋黔林,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坤宇,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余应珍,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张启勇,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被告郭伦财,女,194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许兴全,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赵定刚,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遵义县龙坑镇八里社区联心组诉被告徐应乾、余应珍、郭伦财、许兴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家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遵义县龙坑镇八里社区联心组组长张玉贵其委托代理人罗孝堂,被告徐应乾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黔林、彭坤宇,被告余应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启勇,被告郭伦财、被告许兴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定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遵义县龙坑镇八里社区联心组诉称:原告村民组小地名叫“猫儿坪”等地名的集体土地被四被告违法耕��长达10年,私自收取租金后拒不返还。遵义县龙坑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因建设“八里煤交市场”需要,征用了原告村民组小地名叫“猫儿坪”等地名的集体土地,四被告并将土地补偿款据为己有,现要求四被告返还。被告郭伦才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猫儿坪”处土地是其承包地,原告诉称的“不当得利”是我们的合法收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徐应乾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且我们得到的土地补偿款是自己承包的土地所得的。被告许兴全辩称:我是原告郭伦财的女婿,与郭伦财是一户,因此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余应珍辩称: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我得到的土地补偿款是我自己承包土地所得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所诉争的土地小地名为“猫儿坪”,属于龙坑镇八里社区联心组��有,在土地被征收前均由四被告耕种,2003年,遵义县八里煤炭交易市场成立后,租用四被告耕管的土地用于经营煤炭,并签订了租地协议,租地收益均由四被告收取。2015年,遵义县八里煤炭交易市场因建设需要,征收了四被告“猫儿坪”土地,补偿款四被告已领取。现原告遵义县龙坑镇八里社区联心组认为四被告所管理的土地并没有征收这么多,其中有部分系集体的机动地,该部分的征收补偿款被四被告领取,被告应予退还。另查明,庭审中四被告所提供的承包经营证的亩分与此次被征收的面积存在差异,四被告称系习惯亩分与丈量亩分的区别,被告认为系集体机动地,但具体情况真伪不明。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承包经营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通过庭审,双方均称对诉争土地享有使���权,但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所诉争的土地系集体的机动地还是个人承包地的权属不明,应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权属。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遵义县龙坑镇八里社区联心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家凤二○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舟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