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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广东政和石油化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百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执465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政和石油化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百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465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政和石油化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昌环。被执行人广州百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文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政和石油化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百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设计费及损失费等暂计67764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16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有存款,正被其他法院冻结,我院予以轮候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有多件执行案件在多家法院正在执行,且被执行人已在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申请破产,本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6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盛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