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212号原告:赵某,渔民。被告:孙某,渔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