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苏火有、苏桂成等与蒋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火有,苏桂成,苏桂军,苏桂红,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1执50号申请执行人苏火有。申请执行人苏桂成。申请执行人苏桂军。申请执行人苏桂红。被执行人蒋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该案标的是115242.04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不宜处置的财产已具备处置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明红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余明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蒋冬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