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朝阳一分公司诉被告高占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朝阳一分公司,高占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98号原告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朝阳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锰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井奇,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占民,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利民社区兴工路16号。法定代表人冯喜波,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朝阳一分公司诉被告高占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朝阳一分公司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朝阳一分公司诉承担。审判员 吴钟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