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范富芝、胡光山与涂以超、胡余勤人格权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富芝,胡光山,涂以超,胡余勤,胡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98-1号申请执行人范富芝,女,生于1954年5月10日,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胡光山,男,生于1953年8月12日,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涂以超,男,生于1976年11月13日,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胡余勤,男,生于1978年9月29日,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胡余香,女,生于1975年12月14日,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范富芝、胡光山与涂以超、胡余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追加胡余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涂以超、胡余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乔朝阳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