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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刑更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建敏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329号罪犯王建敏,男,现年25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1年8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大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王建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2月15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王建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敏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建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段 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