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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木斯、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木斯,顺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吉木斯,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塔下路174幢。法定代表人罗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及利息、或与价值100万元及利息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建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