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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银川鑫宁通洗涤化工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逸航烧烤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鑫宁通洗涤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逸航烧烤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495号原告银川鑫宁通洗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权子嘉,男,该公司经理。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逸航烧烤餐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焦强,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原告银川鑫宁通洗涤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逸航烧烤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将货款7000元支付原告,故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鑫宁通洗涤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鑫宁通洗涤化工有限公司,园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