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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执字第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胡丽娟与张超、武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丽娟,张超,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丽娟,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超,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武玲,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丽娟与被执行人张超、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丽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0)肥民初字第4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泽祥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