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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民初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781民初第201号原告:黄某,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春城街道县。委托代理人:林满州,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赖某,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春城街道县。委托代理人:蔡文锋,广东丽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黄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满州,被告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文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赖某于1977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七个女儿。大女儿三岁时病故,二女儿赖林,三女儿赖蓉,四女儿赖宣,五女儿赖婷,女儿均已成年。六女儿和七女儿已送给他人抚养。2016年1月13日,原告黄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赖某答辩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某与被告赖某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朝阳路AA11-7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归被告赖某所有,由被告赖某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1150000元给原告黄某。支付期限和方式:在签领本调解书时支付150000元,余款1000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第二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第三期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如被告赖某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付清上述财产分割补偿款1150000元,被告赖某应赔偿违约金100000元给原告黄某,并且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余的财产分割补偿款(包括违约金100000元),相关的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赖某未全部付清财产分割补偿款1150000元给原告黄某之前,原告黄某可在上述房屋居住并出租该房屋,租金由黄某收取。被告赖某未全部付清财产分割补偿款1150000元给原告黄某之前,从2016年4月起每月的10日前由被告赖某支付占用资金利息3000元给原告黄某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未付清财产分割补偿款前,如被告需要变卖房屋,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原告应予准许并协助被告办理房屋买卖相关手续;四、阳春市马水镇潭武村委会积余塘村的房屋和土地经营权归被告赖某所有,如今后房屋、土地被征收等相关的收益也归被告赖某所有;五、夫妻共同债务尚欠中国工商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及欠被告弟弟赖均荣的经营煤炭利润分红款1591757元,由被告赖某负责偿还。除上述债务外,双方确认无其他任何债务;六、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后为2375元,由原告黄某承担150元,被告赖某承担222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顺二○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卫俊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