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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第452号原告李某。被告宋某。委托代理人熊明,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新国人民陪审员  胡中和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