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3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何某某,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满族,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李英威,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