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莫志勇与德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志勇,德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50号原告莫志勇,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林贤奇。委托代理人陶晓莉,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志勇诉被告德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海泉、被告委托代理人陶晓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06年5月18日。二、工作岗位:保安员。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四、工资结构:莫志勇的工资由出勤工资、加班工资、职务津贴构成。五、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六、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9月16日。七、仲裁结果:驳回莫志勇全部仲裁请求。八、原告莫志勇的诉讼请求:1、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18454.9元;2、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九、关于莫志勇请求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的问题。莫志勇主XX时每天加班4小时,每月22天,休息日每周加班1天,每天12小时,法定节假日除春节外均在加班,每天12小时,德讯公司只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了部分加班工资,但存在差额。莫志勇提供了《保安员守则》、《保安队职员工休假表》、《保安值班岗位表》、《放行条》、视频录像。其中《保安员守则》记载了保安员上班时间为12小时,分日班和夜班制,《保安队职员工休假表》记载了保安员每月休息情况,《保安值班岗位表》记载了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放行条》记载了车辆、物品的出厂情况,视频录像记录了被申请人单位保安室《保安员守则》、2015年9月《保安队职员工休假表》、《保安值班岗位表》张贴情况及指模打卡情况。德讯公司对《保安员守则》、《保安队职员工休假表》、《保安值班岗位表》、《出货出车放行条》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理由是证据未经其单位盖章或签名,且莫志勇没有权限取得考勤资料;对视频录像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是录像没有显示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且不能证明莫志勇的实际工作时间。德讯公司主张莫志勇的加班时间已经记录在工资单中,其单位已经足额支付莫志勇加班工资。德讯公司提供了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薪资单》、《工资单》及《职工守则》。其中《薪资单》记载了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一致;《工资单》记载了莫志勇出勤工资、加班时间、加班工资、职务津贴等项目,每月工资单下方有固定格式内容为:该职员的工资执行月薪制,公司每月已经足额支付应得款项(包括工资、加班费及其他福利金、绩效金等),该月薪已包含所有加班费,以宝安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若您对以上工时和工资数额(包括所有加班费)有异议,请于收到该月工资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已足额发放工资,即使可能未足额,公司也不再支付。《职工守则》第八条规定内容为上班时间每天8小时。莫志勇对《薪资单》加班工资支付情况予以认可;对《工资单》签名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工资结构及出勤时间、加班时间不予认可,主张签名时只核对工资总额与合同约定一致,且工资单下方固定格式内容是德讯公司单方免除义务的说明;对《职工守则》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莫志勇签名。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认为,对于莫志勇请求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该期间已超出用人单位工资表的保存期间,莫志勇应对加班工资差额负有举证责任,莫志勇举证不力,本院对其请求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对于莫志勇提供的的《保安员守则》、《保安队职员工休假表》、《保安值班岗位表》、《出货出车放行条》均没有德讯公司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德讯公司又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对于德讯公司提供的有的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薪资单》、《工资单》显示了莫志勇的出勤天数、加班时数及加班费发放情况,莫志勇又签名确认,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德讯公司提交的《职工守则》中规定的上班时间与《工资单》中记载的加班时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在每月《工资单》中,均有文字提示莫志勇对加班工时及数额有异议应在三日内提出,莫志勇并未举证其有提出异议的情形,表明莫志勇已经认可其加班工时及加班费支付数额,根据上述证据显示,德讯公司已足额支付了莫志勇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对于莫志勇仲裁期间请求2015年9月1日至15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仲裁受理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并未到德讯公司工资支付时间,仲裁委对莫志勇该期间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审理期间,莫志勇增加诉讼请求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双方均未对该期间的争议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审理,莫志勇应先通过仲裁程序后,再另寻法律途径主张。十、关于律师代理费的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由莫志勇自行承担。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品 澈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明 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浩江(兼)书 记 员 王 昭 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