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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02民初201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72年12月20日,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宝鸡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晓兰,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某,男,生于1970年1月26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兰,被告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小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认识,恋爱半年后于同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矛盾一直不断,因双方均是再婚,故勉强维持。因被告感情不专一,与其前妻联系不断,加之被告在经济上对原告进行欺骗,让原告帮其借钱,致使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后被告又数次故意毁坏原告个人财产。特别是在2014年6月份以后,被告采取各种方法威逼原告及其家人不准到法院离婚,还将原告非法劫持、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原告多次报警,派出所均有接警记录。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被告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因犯有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成某某辩称,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其理由:1、答辩人与原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9年认识并开始交往,2011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从认识到结婚长达两年之久,在结婚时彼此十分了解对方,对对方的脾气秉性、生活习惯均已适应,故夫妻感情基础好。2、婚后原告长期未有稳定工作,答辩人从事经商活动,经济能力较好,在这期间对原告不管生活物质还是精神上均予以照顾,同时出资为原告购买某花苑4号楼201室和滨江路某城B12栋1单元301室房产,两人还经常出去游玩。答辩人为这段婚姻倾其所有,一直坚信双方夫妻感情还存在。3、答辩人虽然在生意道路上走了歪路,触犯法律,但是对原告一直付出感情,在答辩人因合同诈骗被侦查、审判期间,原告始终是答辩人的感情支柱,这也是答辩人至今在监狱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的动力之一。总之,答辩人现在虽然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但是对原告的夫妻感情始终如初,且一直坚信能够早日出狱同原告团聚,所以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二、现在夫妻双方之间最大的债权、债务正在处理也不适宜离婚。答辩人与原告婚后,因答辩人承包工程事宜对外有大量的债权、债务还未清理,目前几个工程还未与发包方结算,同时相关债务也正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大量案件还未判决,涉案债务债权高达2000多万,在这些债权、债务还未清理结算之前,法院再处理二人的离婚案件中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终上所述,答辩人与原告在夫妻关系中有一些磨擦,但是均是因为家庭经济问题,不是二人的感情问题,现在答辩人正在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回头重新做人,故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互认识后谈婚,并于2011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夫妻关系尚好。因被告在外承揽工程业务,自2014年后,因债务等经济问题显现出来,原、被告开始发生矛盾,被告亦向原告出具《声明》及借条各一份,向原告保证承担归还责任。2014年6月5日,被告自书《离婚协议》一份,答应原告于6月10日去办理离婚手续,同年6月8日,原告回家发现家里电器被损坏,遂报警。6月13日,原、被告又因经济及婚姻问题发生矛盾,双方无法正常沟通,被告采取过激方法强行与原告协调,其遂向原告写下《保证书》,但原告极度反感,并未真正缓和双方关系。6月24日,被告又多次去原告亲戚郑某某家找原告,因言语不和,又与郑某某发生争吵,经民警调解离开。7月22日,原告遂具状起诉离婚。2015年本院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1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成某某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2015年7月31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汉台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现被告成某某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6年3月1日,陕西省汉江监狱医院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兹有我监区罪犯成某某于2014年犯有合同诈骗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我监区(监狱医院)服刑改造,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伏法,积极改造,服从管理教育。目前成某某之妻郑某某提出离婚,根据干警找其谈话了解,成某某自述和妻子郑某某一直感情很好,态度明确,不愿离婚,而且还有很多经济纠纷正在诉讼程序中,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解决。目前罪犯成某某正在监狱服刑中,思想负担重,压力大,为了使其放下思想包袱,安心改造,建议法庭按家庭纠纷问题处理,给予调解和好。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在原告是其安心服刑改造的精神支柱,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2、结婚证。3、被告书写的《声明》、《借条》、《离婚协议》及《保证书》和信件。4、证人证言。5、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497号民事判决书和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汉台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证据有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汉台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书、借条复印件7张和民事起诉状复印件3份。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谈婚期间,因都有婚姻失败的经历,双方经过较长时间的相互了解后才慎重做出结合在一起的决定,故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并未出现大的矛盾。2014年6月份,因日常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双方不断发生纠纷且相互不能有效沟通化解。原告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审理做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后,因被告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一直被羁押直至服刑,原告并未与被告主动进行有效沟通,双方矛盾也未得到缓和。现原告向本院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因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并未发生新的变化,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双方均是再婚,更应珍惜双方这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今后原告只要与被告进行主动沟通,多去监狱对被告进行探视和交流,对其鼓励和安慰,使其能够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出狱,和好是有可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兴录人民陪审员  尤建伟人民陪审员  李艳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