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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远鉴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远鉴,李立岗,宋艳,朱芳,隆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第1423号原告彭远鉴,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立岗,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宋艳,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芳,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隆立峰,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远鉴诉被告李立岗、宋艳、朱芳、隆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远鉴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立岗、宋艳、朱芳、隆立峰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原告彭远鉴的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远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立岗、宋艳、朱芳、隆立峰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黎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