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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付成与被告岳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付成,岳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464号原告郭付成,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岳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付成与被告岳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付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付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付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付成承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