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付成与被告岳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付成,岳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464号原告郭付成,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岳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付成与被告岳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付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付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付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付成承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