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财保20-1号申请人: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法定代表人:胡国利,总经理。被申请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蓝田开发区富顺光电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杨伟艺,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辽1321财保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故现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朝阳市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245,125元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朝阳市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245,125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杨海芬、张德东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32号138C号2单元2602室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凌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