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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XX莲、郑舟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XX莲,郑舟辉,郑伟光,李燕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3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XX莲,女,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松来(特别授权),浙江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周仕跃,董事长。原审被告郑舟辉,男,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原审被告郑伟光,男,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原审被告李燕玉,女,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申请再审人XX莲与被申请再审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XX莲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XX莲于2016年3月18日以本案依法不属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XX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银定审 判 员 李行波审 判 员 董恒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