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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祁蒋龙与卢家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蒋龙,卢家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167号申请执行人祁蒋龙。被执行人卢家会。原告祁蒋龙与被告卢家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2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卢家会应归还借款117000元并支付利息。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除已强制执行提取卢家会在柯桥区法院可得执行款85855.77元外,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查无下落,经查询辖区各大银行、车辆等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较大额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1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单安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