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102执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002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2015)双民一初字第01172号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2016年3月17日对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刘政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刘政国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