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范艳雷申请执行田贝贝、李卫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艳雷,田贝贝,李卫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1120号申请执行人范艳雷,男,被执行人田贝贝,被执行人李卫娟,范艳雷申请执行田贝贝、李卫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田贝贝的银行存款35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