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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范艳雷申请执行田贝贝、李卫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艳雷,田贝贝,李卫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1120号申请执行人范艳雷,男,被执行人田贝贝,被执行人李卫娟,范艳雷申请执行田贝贝、李卫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田贝贝的银行存款35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