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刑更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彭纯基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纯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880号罪犯彭纯基,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初中文化,捕前系贵州省大方县羊场镇坪寨村村委副主任,原住贵州省大方县羊场镇坪寨村酒房组。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纯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26日被逮捕。该犯现已实际服刑四年,剩余刑期二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已退清。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大方县司法局及大方县司法局羊场司法所均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2)方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表及彭纯基的供述及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纯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四年,剩余刑期二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纯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唐 伟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