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婷与被告周理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婷,周理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482号原告:高婷。被告:周理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婷与被告周理斌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婷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高婷负担。剩余受理费75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高婷。审判员 汤秀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