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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丁XX与李X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李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52号原告丁XX。被告李X。原告丁X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